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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3部门联合印发办法促进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

日前,云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了《云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促进全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增强云南省科技创新能力。 《办法》共五章27条、2个附件,内容包括明确了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原则、边界定义及管理范围;规范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管理单位的工作职责;明确了管理单位开放共享工作的具体做法、权益和有关工作机制;明确了开放共享服务的评价考核方式及惩戒措施等。 《办法》所指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大型科学装置和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办法》所指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行为。 管理单位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以及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使用自有资金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原则上都应当通过大仪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尤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等提供共享服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调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积极性,《办法》提出,管理单位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合理费用,包括材料消耗费、维护维修费、水电运营费、人工服务费等。高校开展共享服务收费标准按程序报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科研院所开展共享服务收费标准按要求做好公示。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在评价与考核方面,《办法》提出,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每年度对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进行评价考核。省教育厅负责省属高校的评价考核,省科技厅负责省属科研院所和其他科研机构的评价考核。其中,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档次,向社会公示,并抄送管理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 对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按相关规定对其通用性强但使用率比较低、开放共享差的科研仪器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或由管理单位在单位内部调配。 相关资料下载: 《云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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