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 《办法》中明确,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是指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省、市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 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 《办法》提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办法》还明确,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相关标准要求。 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2.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相关标准要求。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2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相关标准要求。 同时,国家、省、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应在每年4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纳入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或园区应加强指导、监督、检查,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复核,持续跟踪和分析创建成效。 相关资料下载: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