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建立28个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截至2024年11月,全国累计已有24个省(区、市)建立了28个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我国一半左右的森林、草原已纳入补偿范围,近三分之一的县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超过2亿农牧民享受到补偿政策。 作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八项制度之一,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建设最早始于1998年建立的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后来逐渐扩展到其他更多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是指政府调动各方力量以资金支付、产业合作等为纽带对生态保护者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 目前,我国中央层面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已由年均几十亿元增长到近2000亿元,地方补偿资金达到近千亿元的水平。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中明确,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以及在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补偿资金及时补偿给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的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等。 目前,《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已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我国生态保护补偿领域的首部行政法规,也是国际上第一部生态保护补偿方面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