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印发实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入海排污口是陆源污染物进入海洋环境的最后一道“闸口”,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对于从源头上减轻污染物排海压力、推进美丽海湾建设、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制定了这一《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设置六章二十四条,按照“全面覆盖、分类管理、全过程监管”的原则,明确了入海排污口的定义、类型、分类管理原则,并围绕设置、备案、监测、执法检查、信息管理、信息公开等各监管环节,分别明确了相应的监管要求。 在排污口定义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了入海排污口的定义,即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海洋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规定了入海排污口的类型,包括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和其他排口四种。 《管理办法》为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入海排污口全链条治理体系奠定了基础。对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备案、监测、执法检查、信息管理、信息公开等各监管环节,分别明确了相应的监管要求。强调责任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等)应承担的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备案、维护管理、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等责任。 《管理办法》提出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实行重点管理;对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实行简化管理;对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之外的入海排污口,实行一般管理。 《管理办法》提出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可能设置在扩散稀释能力较强的海域,合理利用海水自净能力。禁止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通过加强政策解读、强化监督帮扶、深化调查评估等方式,进一步压实地方责任,抓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