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研诚信档案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快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科技活动监管机制,根据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厅研究起草了《浙江省科研诚信档案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5月31日前反馈我厅。 科研诚信是科研工作的生命线,是科研人员的基本素质和职业道德。科研诚信不仅关系到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关系到科研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因此,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对科研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是提升科研质量,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手段。 《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主体包括:(一)科技人员,即直接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二)科技活动咨询评审专家(以下简称“咨询评审专家”),即为科技活动提供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等意见的专业人员;(三)科技活动承担单位,即具体开展科技活动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 《管理办法》的主要原则: 科研诚信档案的建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协同。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科研诚信档案建设各 主体职责,坚持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共享、档案共建、成果共用,形成科研诚信建设合力。(二)全面客观。科研诚信档案涵盖科研诚信主体在参与科技活动全生命周期中的科研诚信信息,坚持应归尽归,客观准确。(三)数字赋能。加强科研诚信信息的标准化建设,通过平台互联互通等数字化手段推动数据自动获取、成果无感通用,提升科研诚信档案建设管理利用效能。(四)强化应用。加强科研诚信档案在各类科研诚信前置审核中的应用,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活动的必备条件,建立联合惩戒机制,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 相关资料下载: 《浙江省科研诚信档案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