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被否企业竟把交易所告上法庭
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消息,拟IPO企业H公司诉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终止其IPO的相关结论与事实不符,要求深交所撤销《关于终止对H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决定》并恢复发行上市审核程序。然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显示,深交所终止H公司上市审核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H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案情披露,H公司诉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关于“发行人未能对1400万元供应商向经销商借款事项进行充分准确披露并说明其合理性,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的结论,与事实不符,况且供应商借款发生在三年报告期外。故请求撤销深交所作出的《关于终止对H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决定》,判令深交所对H公司进行发行上市审核。 据了解,经案例详情与事实匹配,H公司被确认为2022年申请创业板上市被否的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美羚”)。 红星美羚创业板IPO被否,可追溯至2022年。根据公开资料,红星美羚于2017年9月开始了IPO上市辅导,2019年6月提交了创业板IPO申报稿,2022年4月提交上会稿,保荐机构为西部证券。 2022年5月6日,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召开2022年第24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共审议3家企业,结果红星美羚被否。 综上,该事件为注册制后全国首例因终止上市审核引发的行政案件。 注册制是整个资本市场的基础性改革,注册制改革之后,上市发行条件大幅优化,可预期性显著提高,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运行机制将有力约束市场主体行为。客观来讲,注册制实施后,上市标准包容性会更强,但这并不意味着上市标准的降低或IPO的“放水”,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运行机制将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总而言之,此案的发生和裁决结果体现了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化的进步,显示了监管机构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的决心与行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类纠纷,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法律预期,有助于提升整个资本市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