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征集中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国环规法规〔2020〕4号)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日前,生态环境部将通过公开征集、自愿申报、择优评审的方式,确定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并发布通知。
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包括《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七阶段)》、《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七阶段)》、《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修改单》、《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修改单》、《在用铁路内燃机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大气部分)修改单》、《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GB 25467—2010大气部分)》、《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修订GB 14892—2006)》、《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修订GB 22337—2008)》在内的9项标准。
通知中提到的申报条件包括:
(一)申报单位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科研、管理工作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独立的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与相关行业有直接利益关系。
(三)申报单位须在申报前确定协作事宜,明确协作单位的名称、分工和协作经费比例等事项。协作单位数量不得超过5家,协作经费分配应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
(四)同一法人单位不得有2个及以上团队申报同一项目。同一单位(生态环境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二级单位计)不得既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又作为其他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也不能同时作为2家及以上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
(五)申报书中列出的申报人员不得同时申报3项及以上的项目。承担2项及以上在研项目(含标准实施评估项目,已通过司务会审议项目不计在内)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牵头申报新项目。承担或参与5项及以上在研项目(含标准实施评估项目,已通过司务会审议项目不计在内)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行政审查有明确暂缓或暂停等工作要求的项目除外。
(六)拟任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开拓创新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过去三年没有标准工作不良记录。
据悉,相关申报材料需于2024年9月13日前,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项目申报表》电子件发送到联系人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