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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两高行业监测用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指南 化肥企业等8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拟发布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批准发布《“两高”行业监测用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指南 化肥企业》等8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现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日期至2023年12月8日。 《“两高”行业监测用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指南 化肥企业》 为规范化肥企业煤炭消费量、用电量、用水量、综合能源消费量、原材料消耗量、产量、污染物排放量等的监测用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依据《山东省“两高”企业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参考了 JJF 1356—201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GB 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21367—2008《化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 20901—2007《石油石化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的部分内容。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本规范规定了化肥企业监测用计量器具配备原则和管理要求,适用于以生产化肥为主的企业和合成氨、氨化装置。 能源计量范围包括: a) 输入企业和主要生产装置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b) 输出企业和主要生产装置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c) 企业和主要生产装置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d) 企业和主要生产装置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e) 企业和主要生产装置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 1.应满足能源分类计量的要求。 2.应满足企业能源分级、分项进行统计和核算的要求。 3.宜满足余能回收、使用及放散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包括蒸汽的循环利用和回收、煤气的回收处理再利用、污水的回收处理再利用等。 4.对具有能源加工、转换、输运环节的企业,应满足企业评价其能源加工、转换、输运效率和单位产品能源自耗率的要求。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1.进出企业和主要生产装置应配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需达到 100%。 2.能源作为生产原料使用时,能源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要求。 3.能源计量器具的性能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及使用环境(如温度、湿度、照明、振动噪声、粉尘、腐蚀、电磁干扰、防爆等)要求。 4.能源计量器具宜采用具有自动采集和远程传输功能的计量器具。 《“两高”行业监测用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指南 基础化学原料企业》 为规范基础化学原料企业煤炭消费量、用电量、用水量、综合能源消费量、原材料消耗量、产量、污染物排放量等的监测用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依据《山东省“两高”企业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参考了 JJF 1356—2012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GB 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和 GB/T 21367—2008 《化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的部分内容。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本规范规定了基础化学原料企业监测用计量器具配备原则和管理要求,适用于以生产基础化学原料为主的企业和电解槽、碳化炉、电石炉、黄磷制取设备。 能源计量范围包括: a) 输入企业和主要生产装置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b) 输出企业和主要生产装置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c) 企业和主要生产装置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d) 企业和主要生产装置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e) 企业和主要生产装置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 《“两高”行业监测用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指南 煤制液体燃料企业》 为规范煤制液体燃料企业煤炭消费量、用电量、用水量、综合能源消费量、原材料消耗量、产量、污染物排放量等的监测用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依据《山东省“两高”企业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参考了 JJF 1356-201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GB 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和 GB/T 21367-2008《化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的部分内容。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本规范规定了煤制液体燃料企业监测用计量器具配备原则和管理要求,适用于以生产煤制液体燃料为主的企业和汽化炉、合成塔等生产装置。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1.进出企业和主要生产装置应配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需达到 100%。 2.能源作为生产原料使用时,能源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要求。 3.能源计量器具的性能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及使用环境(如温度、湿度、照明、振动噪声、粉尘、腐蚀、电磁干扰、防爆等)要求。 4.能源计量器具宜采用具有自动采集和远程传输功能的计量器具。 《“两高”行业监测用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指南 石灰企业》 为规范石灰企业煤炭消费量、用电量、用水量、综合能源消费量、原材料消耗量、产量、污染物排放量等的监测用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依据《山东省“两高”企业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参考了 JJF 1356—201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GB 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部分内容。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本规范规定了石灰企业监测用计量器具配备原则和管理要求,适用于生产石灰为主的企业和主要生产装置。钢铁工业、铝工业等行业企业内的石灰生产工序参照本规范执行。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1.进出企业、主要生产装置应配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需达到 100%。 2.能源计量器具的性能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及使用环境(如温度、湿度、照明、振动噪声、粉尘、腐蚀、电磁干扰、防爆等)要求。 3.能源计量器具宜采用具有自动采集和远程传输功能的计量器具。 《“两高”行业监测用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指南 陶瓷企业》 为规范陶瓷企业煤炭消费量、用电量、用水量、原材料消耗量、产量、污染物排放量等的监测用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依据《山东省“两高”企业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参考了 JJF 1356-201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GB 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24851-2010《建筑材料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的部分内容。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本规范规定了陶瓷企业监测用计量器具配备原则和管理要求,适用于“两高”项目管理目录中生产建筑陶瓷(不包括非经高温烧结的发泡陶瓷板等)、卫生陶瓷的企业和主要生产装置。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原则: 1.应满足能源分类计量的要求。 2.应满足企业的能源分级、分项考核统计和核算的要求。 3.宜满足余能回收、使用及放散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包括蒸汽的循环利用和回收、煤气的回收处理再利用、污水的回收处理再利用等。 4.对具有能源加工、转换、输运环节的企业,应满足企业评价其能源加工、转换、输运效率和单位产品能源自耗率的要求。 《“两高”行业监测用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指南 铁合金企业》 为规范铁合金企业产量、原材料消耗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煤炭消费量、用水量、污染物排放量、用电量等的监测用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参考了 JJF 1356-201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GB 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JJF(鲁)144-2022《“两高”行业监测用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 总则》的部分内容。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本规范规定了铁合金企业监测用计量器具配备原则和管理要求。本规范适用于铁合金企业,相关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 1.应满足能源分类计量的要求。 2.应满足企业能源分级、分项进行统计和核算的要求。 3.宜配备余能回收、使用及放散的能源计量器具,包括蒸汽的循环利用和回收、污水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等。 4.对具有能源加工、转换、输运环节的企业,应满足企业评价其能源加工、转换、输运效率和单位产品能源自耗率的要求。 《“两高”行业监测用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指南 铸造企业》 为规范铸造企业产量、原材料消耗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煤炭消费量、用水量、污染物排放量、用电量等的监测用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参考了 JJF 1356-201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GB 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21368-2008《钢铁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的部分内容。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本规范规定了铸造企业监测用计量器具配备原则和管理要求。本规范适用于铸造企业,年产能 5000 吨以下(含)的铸造企业可部分参照本规范执行。相关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1.企业、主要生产装置应加装能源计量器具,进出企业和主要生产装置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需达到100%。 2.能源作为生产原料使用时,其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要求。 3.能源计量器具的性能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及使用环境(如温度、温度变化率、湿度、照明、振动噪声、粉尘、腐蚀、电磁干扰、防爆等)要求。 4.能源计量器具宜采用具有自动采集和远程传输功能的计量器具。 《“两高”行业监测用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指南 铸造用生铁企业》 为规范铸造用生铁企业煤炭消费量、用电量、用水量、综合能源消费量、原材料消耗量、产量、污染物排放量等的监测用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依据《山东省“两高”企业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参考了 JJF 1356—201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GB 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部分内容。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本规范规定了铸造用生铁企业监测用计量器具配备原则和管理要求。本规范适用于以生产铸造用生铁为主的企业和窑炉装置。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1.进出企业和主要生产装置应配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需达到 100%。 2.能源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应满足相应生产工艺的要求。 3.能源计量器具的性能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及使用环境(如温度、湿度、照明、振动噪声、粉尘、腐蚀、电磁干扰、防爆等)要求。 4.能源计量器具宜采用具有自动采集和远程传输功能的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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